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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21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辛雨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辛雨潼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辛雨潼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 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 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 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 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 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 ,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 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 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 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 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 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 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 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 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 ,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 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 2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12年11月30日 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 問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之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 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 、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此部分 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實現刑 罰公平性,裁量時應遵守之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內部 性界限等一切情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再按 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 ,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案情節單純,可資減讓之 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 當方式陳述意見。末按所謂「裁判確定後」,凡裁判已確定 即可,而不問該刑之執行是否已完畢,若其中數罪之刑業已 執行完畢,並不因嗣後定其應執行刑,而影響先前該數罪已 執行完畢之事實,僅係將來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最高法 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1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執行案號:苗栗地 檢105年度執字第673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45頁),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 表所示之其餘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 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 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辛雨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 致交通危險 偽造有價證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3年12月27日 000年0月間某日至同年月14日前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苗栗地檢104年度 撤緩偵字第204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 偵緝字第30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本院 案 號 105年度苗交簡字 第42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331號 判決 日 期 105年1月14日 111年4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苗交簡字 第42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3437號 判決 確定 日 期 105年2月1日 111年8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備註 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73號(已執畢)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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