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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22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凃建仁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凃建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受刑人凃建仁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 定在案(其中就附表編號2部分,聲請書雖記載最後事實審法院 係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92號,然該部分原經受刑人提起上訴, 然於本院審理期間撤回上訴,故該部分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確定 判決案號、判決日期、判決確定日期均應更正如附表編號2各欄 位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 行刑調查表足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附表 編號1、2均係犯竊盜罪,同屬財產法益之故意侵害,該2犯行相 隔1日,受刑人目前50歲,仍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 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 應及受刑人就檢察官之本案聲請表示無意見等情,爰就所各宣告 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 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凃建仁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5月29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5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9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592號 112年度易字第542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8月31日 112年5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592號 112年度易字第542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年8月31日 112年8月17日 (撤回上訴)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17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1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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