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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23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建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 上訴字第294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建雄(下稱被告)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目前羈押中,但被告已於民國1 12年12月11日與被害人和解,雖目前只給付新臺幣(下同   )4000元,此條件為被害人所同意,被告目前尚無工作能力   ,無法賠付更多,屬有心無力無奈之舉,並不是被告不願盡 快支付還給被害人;被告的同居人有幫被告找到工作,若法 院願意同意被告具保在外等候執行,被告也能先工作一段時 間,每月能多給付幾千元給被害人,如此也能盡早賠付完畢   ,以保障被害人之權益。  ㈡本案已於113年1月31日宣判,判有期徒刑1年6月,被告從112 年7月15日被收押已有7個月,已達總刑期的3分之1,甚至2 分之1,雖說被告智識學識不高,不懂所謂比例原則,但被 告從始至今均自白,犯後態度良好,且已供出上手,如此也 無再犯之可能,只想回家陪伴家人、長輩,盡快還清要賠被 害人的錢。請准許被告以20萬元保證金停止羈押,讓被告回 去安頓好家中事物,再行執行之責任等語。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 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停止 羈押係指受羈押之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繼續羈押之必 要,而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處分,代替羈押處分而停 止羈押之執行;被告於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必要之判斷   ,乃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事實審法院自得斟 酌個案情節、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又對 於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 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准許與否,事實審法院有自由裁 量之權。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 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於112年11月20日執行 羈押3月,再於113年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等情,有 本院112年11月20日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刑事報到單、 該日所簽發之押票、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47號延長羈押裁 定在卷可佐。  ㈡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法院即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有原審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 55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嗣被告上訴後,經本院於113年1月 31日判決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被告所犯之3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足見被告之犯罪嫌 疑確屬重大;又被告前於112年6月19日為警查獲同罪質案件   ,經命具保及限制住居後,仍於同年7月14日再犯本案犯行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有事實足認被 告有反覆實行詐欺犯罪之虞,是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事由。且審酌本案尚可上訴最高法院   ,則國家審判及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本院斟酌全案情 節、被告犯行所生之危害、對其自由拘束之不利益及防禦權 行使限制之程度後,認對被告予以羈押之處分係屬適當、必 要,且合乎比例原則,若以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以科 技設備監控被告行蹤及限制行動自由範圍等侵害較小之手段   ,不僅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亦難認符合 比例原則,是被告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並不能因 具保而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  ㈢至聲請意旨所主張之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進度、犯 後態度等情,固可作為量刑事項,惟尚難僅以上開等情為由   ,即認已無羈押之原因或必要。另聲請意旨所指其被收押至 今已達總刑期的3分之1等節,與羈押原因、必要性等要件不 相符合;此外,被告又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 得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綜上,本件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存 在,且仍有羈押之必要,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 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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