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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25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士豪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士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 理 由 受刑人蔡士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足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附表編 號1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乃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附表編號2、3則同屬侵害財產法益之詐欺罪,從而,被告所犯數 罪尚有相異罪質之犯罪,且被告各次犯行最長相隔時間約2年, 受刑人目前38歲,仍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機 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 人就檢察官之本案聲請表示請從輕量刑等情,爰就所各宣告之刑 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 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蔡士豪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1年4月 ②有期徒刑1年2月 ③有期徒刑1年 ④有期徒刑9月,2次 ⑤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17日 ①108年8月12日 ②106年8月7日 ③108年3月7日 ④107年7月3日、107年11月19日 ⑤108年2月12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20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78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沙交簡字第68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032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8月14日 112年6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沙交簡字第68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032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08年9月16日 ④所示2罪為112年6 月28日;其餘各罪 為112年7月3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122號(已執畢,此部分於將來檢察官執行時應予扣除)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602號(編號2所宣告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蔡士豪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3 罪 名 詐欺得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10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78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032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6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032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年6月28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6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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