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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6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得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得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得郡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 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 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 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吳得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 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吳得郡所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參加相同詐騙集團,所涉詐欺犯行, 係於109年7、8月間及同年11月擔任詐欺集團的司機及車手 ,負責接送車手、收取贓款、提供個人帳戶供犯罪集團使用 等各犯罪情節,參酌上開犯罪時期接近、被告在集團之中的 地位,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各 罪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對其施以矯正之 必要性、受刑人未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表示無意見 (參見受刑人陳述意見調查表)等情,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 期,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就其所受有期徒刑之各罪宣告 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吳得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另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 有期徒刑1年(1次) 有期徒刑1年1月(7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犯罪日期 109年8月7日 109年8月17日 109年11月25日 109年7月30日 109年8月3至8月7日 109年8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713、28930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28、633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6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新竹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4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46、2956號 判決日期 110/09/29 111/11/03 112/09/28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新竹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25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46、29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3/31 111/12/05 112/11/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①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②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709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9號 ①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 ②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078號 ①新竹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②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274號(即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助字第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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