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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7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昭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乘機性交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 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數罪 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上開規定係採「 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 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 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 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 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 字第6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嗣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所 示有期徒刑之外部界限(即各宣告徒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 刑1年8月以上,各徒刑合併計算之刑期有期徒刑2年4月以下 ),再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相 異,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低,及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 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 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強制換頁==========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乘機性交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1日 111年4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39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0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交易字第258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70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4月20日 112年8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交易字第258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17日 112年12月14日(註)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594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7號 註: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431號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 回上訴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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