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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8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文(下稱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 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符合法 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 其犯罪類型為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共同恐嚇取財罪各1 次,對於危害社會及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 及受刑人於收到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後就定刑範圍表示「受 刑人因腳不方便,求職碰壁才鋌而走險做出犯法的事,家中 只有妻子經營花店及做手工維持生計,生活艱辛收入亦不穩 定,受刑人在監很自責及後悔,希望法院給受刑人自新的機 會,合併酌減刑期,讓受刑人能早日回家幫助家中經濟及照 顧年邁父親」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強制換頁==========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共同恐嚇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000年00月間起至111年3月24日為警查獲止 110年9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13529、17936、20842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調院偵字第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 238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 651號 判決日期 111.11.16 112.09.28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 910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 651號 確定日期 112.03.22 112.09.28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47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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