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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8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聖烽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聖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捌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 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 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復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 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 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 之記載,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再 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 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 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 ,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 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受刑人范聖烽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受刑人 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 刑人所犯分別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及洗錢防制法二 罪,罪質不同,且犯罪時間非近,各罪之獨立程度高,責任 非難重複程度低及受刑人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矯 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 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以及恤 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之意旨,及受刑人表示 :沒有意見,但希望合併定輕一點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 等情狀,為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非難評價,於法律拘束之外 部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所示。 三、又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 罰金之刑,但因與其餘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 執行刑,依上揭說明,所定應執行刑不得易科罰金,原所易 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再者 ,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該罪之宣告刑,關於併科罰金新臺 幣5萬元部分,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與附表各罪所定有 期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號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附表其餘所示之 罪,因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仍應據以定其應執 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范聖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不在聲請之列)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10日 111年6月15日、111年9月2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21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0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投交簡字第11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111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10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投交簡字第11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1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23日 112年11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36號(已執畢)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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