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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8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萣豐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萣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萣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 50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 6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紀 佳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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