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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9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誌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誌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誌叡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2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5630號函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87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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