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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9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梓豪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強制猥褻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 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民國113年2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666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51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查受刑人所犯為妨害 性自主案件,其強制治療情形,經法務部○○○○○○○110年第3次篩 選會議認定應接受強制身心治療,並於112年第8次治療評估會議 認定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亦即暴力危險性評估為「低危險」、 再犯可能性評估為「低危險」、量表Static-99程度為「中低」 、量表MnSOST-R程度為「低」,此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15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6661號函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詳予載明等情。是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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