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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20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光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家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之特定家庭成員為騷 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9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2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659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758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 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犯案情節,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 」之必要,爰檢附法務部○○○○○○○個案輔導紀錄等觀護資料,聲 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事項。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2款、第39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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