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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20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AB000-A109395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家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B000-A109395A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 下列事項: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或其特定 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 行為。 理 由 一、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其他足資識 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影像、聲音、住址 、工作場所或其有關係之親屬姓名年籍等個人基本資料。本 案受刑人AB000-A109395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犯之罪 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性侵害犯罪,如記載 其真實名字、年籍等資料,有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 之虞,爰僅記載其代號,其餘真實名字、年籍均詳如卷內資 料所示。 二、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AB000-A109395A前因強制性交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2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4165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照受 刑人犯案情節,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爰 檢附法務部○○○○○○○個案輔導紀錄等觀護資料,聲請裁定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事項。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2款、第39條,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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