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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3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3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宏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殺人案件,對於最高法院97年度台 上字第6100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第三審確定判決(第二審 案號:本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4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97年度偵字第7594、881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宏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 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並補正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 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係指 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 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 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15號裁 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宏池(下稱聲請人)於民國 113年2月15日提出「刑事聲請上訴再審狀」,該書狀並未附 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且未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原因 事實之理由及證據。依照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再審之程 序顯然違背規定,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尚可補正,爰命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繕本,或釋明 無法提出而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及補正再審之具體理 由及證據,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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