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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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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庭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蕭志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 訴字第518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1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庭均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任意提 供予他人作為款項匯入之帳戶,並依他人指示再將所匯入之 款項轉出,可能遭詐欺集團將金融帳戶作為收取詐欺所得款 項之帳戶,且使詐欺集團得以順利取得所詐得之款項,並利 用此帳戶來掩飾不法犯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以避 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竟為賺取獲利,仍 基於縱若自己提供之金融帳戶遭用以實施詐欺犯罪,供作被 害人匯款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之未必故意,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訊息派送王」、「工作派送」 、「CMT-Mia」、「虎爺」等人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18 日,以通訊軟體LINE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帳號傳送予「虎 爺」以供匯入款項,再由「虎爺」指示被告將匯入系爭帳戶 內之款項轉匯至其他指定帳戶內,被告即可從中獲取交易金 額10%之報酬。而「訊息派送王」、「工作派送」、「CMT-M ia」、「虎爺」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在臉書刊登不實 之貸款、兼職、投資廣告,而接觸張○○、林○○、邱○○,進而 誘騙渠等加入LINE投資群組,使張○○、林○○、邱○○陷於錯誤 ,依該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系爭帳戶,旋由劉庭均依「 虎爺」之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匯入系爭帳戶之詐 欺所得轉至指定之其他帳戶,詳情如附表。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對於起訴 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 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 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 12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 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 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告訴人之告訴, 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 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30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之供 述、告訴人張○○、林○○、邱○○於警詢之證述、告訴人等與詐 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暨匯款明細、交易明細、系爭帳 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 1年度偵字第15684號起訴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 字第393號刑事簡易判決等為其論罪依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將其所有之系爭帳戶帳號提供予「虎爺」, 並按「虎爺」指示將匯入其系爭帳戶之款項轉匯至其他指定 帳戶,惟堅詞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111年3月底我在早 餐店工作,想說下午還有空閒時間可以兼職,於是我在臉書 上看到兼職廣告就聯繫對方,對方自稱「訊息派送王」,他 說有在誠徵網路助手人員,我詢問工作内容,「訊息派送王 」遂要我留下我的LINE ID,並表示會有人加我好友。後「 工作派送」加我為好友,告訴我工作内容,工作時間彈性, 我心想可以兼職。後來「工作派送」又讓我加入「CMT-Mia 」的LINE ID,表示是要審核我的資料,並要我拍攝我的身 分證,自拍一段影片證明是「訊息派送王」推薦我工作。我 將身分證照片傳送給對方看之後馬上收回。後來「CMT-Mia 」把我加入一個投資股票、黃金群組,但我進入投資平台系 統,該系統時常顯示維護或故障,「CMT-Mia」就以因為系 統不穩定、時常在維護和更換平台,需要我幫新人累積一定 金額,才能順利把錢匯給他們為由,問我要不要兼職,又讓 我加入「虎爺」的LINE,並指示我將系爭帳戶的代碼、帳號 告知「虎爺」,當時「CMT-Mia」是說會把錢陸續匯至我的 帳戶,等到累積一定金額後,「虎爺」會開單給我,我再去 繳費,我並無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主觀故意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於111年5月18日,以通訊軟體LINE將其所申辦之系爭帳 戶之帳號傳送予「虎爺」,再依「虎爺」指示將匯入系爭帳 戶內之款項轉匯至其他指定帳戶內。告訴人張○○、林○○、邱 ○○因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載時間,以起訴書所載之方 式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匯款至系爭帳戶,被告復依 「虎爺」之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匯入系爭帳戶之 詐欺所得轉至指定之其他帳戶等情,業據被告於供承明確( 原審卷第61頁、本院卷第8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 林○○、邱○○警詢之證述相符(警卷第39-40、71-72、123-12 5頁),並有告訴人張○○與暱稱「達哥」、「客服中心」之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59-61頁)、郵局存摺封 面及內頁(警卷第65-67頁)、告訴人林○○與詐騙集團成員之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93-121頁)、網路銀行活 存交易明細截圖(警卷第122頁)、告訴人邱○○與詐騙集團成 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145-157頁)、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警卷第145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6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11117 、1120099669號函所附被告客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原審卷第21-31頁)在卷為憑,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公訴意旨基於上開事實,佐以被告提供系爭帳戶及依指示轉 帳之行為,有被告於本案以外之受害人案件所涉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犯行,曾經起訴及判決有罪,而認被告主觀上係出於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故意。前開論證固非全然無據,惟刑法上之共同正犯,須有 與他人共同犯罪之意思(犯意聯絡),如無此種故意,尚難 論以共同正犯。 ㈢又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所規範之故意,學理上稱前者為 直接故意或確定故意,後者則稱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二 者之區隔為前者乃行為人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故對於行為 之客體及結果之發生,皆有確定之認識,並促使其發生;後 者為行為者對於行為之客體或結果之發生,並無確定之認識 ,但若其發生,亦與其本意相符。故間接故意亦不能缺乏希 望結果發生之要素,倘行為人只有結果發生高度可能性之認 識,尚不足以認定不確定故意之存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 字第6419號、96年度台上字第4648號判決參照)。是行為人 雖交付金融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或聽從詐欺集團指示提領 被害人匯入贓款,然行為人如同係遭到詐欺集團詐騙,則行 為人主觀縱有「預見其能發生(知)」,但並沒有「其發生 並不違背其本意(欲)」之意思,至多屬於有認識之過失犯 ,自不具有與詐欺集團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而不能成立共 同正犯。是本案被告提供系爭帳戶資料及轉匯款項時,是否 明知係為詐欺集團領款工作,主觀上有無容任他人使用而詐 欺取財、洗錢之故意,仍應綜合卷內其他證據而認定 ㈣本案依被告與「訊息派送王」聯繫工作之通訊軟體臉書Messe nger對話紀錄,「訊息派送王」以「誠徵網路助手人員」、 「一份增加而(額)外收入的工作」、「所花時間少工作時 間彈性」、「可當副業不影響正常工作」為廣告內容,於11 1年3月27日12時12分至111年3月28日19時1分間,陸續對被 告告以:「劉庭均,你好!專員將會於上班後跟你聯繫,公 司相關資訊皆由LINE聯繫,方便幫我留下LINE ID以便專員 更快速地與您接洽嗎?辛苦囉。」、「你好 工作派送專員 已加入您囉 請查看訊息,如果沒有訊息請查看你的隱私設 定,LINE設定﹥個人﹥隱私﹥阻擋訊息有無打開 有打開的話請 關掉」。 ㈤旋於111年3月28日19時1分至20時20分間,通訊軟體LINE暱稱 「CMT-Mia」之人加入被告為好友,觀諸被告與「CMT-Mia」 之對話紀錄: 日期 時間 發訊人 訊息內容 備註 3月28日週一 21時1分 被告 目前平台客服還沒回應 21時9分 我的帳號裡面目前還沒有1000元 是為什麼? CMT-Mia 等他一下 可能還在處理中 被告 我剛剛有匯款 好 21時13分 CMT-Mia 我知道唷 21時57分 被告 你好 已入帳了 CMT-Mia 第三個步驟:請幫我打開LINE的設定(如圖壹右上角的螺絲圖案,並解進入到隱私設定(如圖二。將阻擋訊息打開(如圖三,完成後請截圖設定好的頁面做回傳,讓Mia檢查一下唷,因為近期有發生過學員私下傳訊息發生金錢的糾紛問題,所以才請大家打開這個設定!請放心,打開這個設定不會造成任何使用上的不便跟困難! (圖片) 已無法確認內容 21時58分 被告 (圖片) 已無法確認內容 這樣嗎? 22時00分 CMT-Mia 那我這邊先跟你做個群內活動介紹,若有興趣的話,都可以私訊我借得阻擋訊息要打開唷~ (圖片) 已無法確認內容 那我明天在邀請你加入群組 因為今天的時間也結束了 被告 請問時間有哪些時段 22時1分 CMT-Mia 下午一點三點五點七點九點 被告 了解 謝謝 再詢問一下 如果我要提領資金出來 22時2分 是到賣出資產那邊做操作嗎 CMT-Mia 對唷 被告 好 謝謝 3月29日週二 11時34分 CMT-Mia 那我這邊先跟你做個群內活動介紹,若有興趣的話,都可以私訊我借得阻擋訊息要打開唷~ (圖片) 已無法確認內容 那我邀請你加入群組囉,記事本都有教學可以先看,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或是想問我其他的都可以問我唷 11時36分 那我邀請你加入群組囉,記事本都有教學可以先看,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或是想問我其他的都可以問我唷 12時24分 被告 好 15時8分 嗨嗨你好 15時9分 請問一下13.15.17.19.21的時間各自都有不一樣的嗎 還是今天是黃金就都是黃金 16時37分 CMT-Mia 我們都會喊唷 16時38分 被告 因為剛剛三點的我沒有看到是哪一個 所以一直在找 CMT-Mia 了解 16時39分 我們都會喊說 是黃金 或是甚麼的項目 被告 哦 因為我只有看到期數而已 還好有期數 16時40分 CMT-Mia 對呀! 被告 申請提領要跟平台說一下嗎? 16時44分 CMT-Mia 要唷 要先完成下注量之後即可提領,因為平台避免有心人士使用套利程式攻擊平台,所以會有一萬五的下注量限制 16時45分 被告 一萬五是? CMT-Mia 下注量 被告 那像我昨天剛加入 CMT-Mia 只要有下注不管輸贏都會有下注量 被告 所以我要刷滿2000 16時46分 才能提領嗎? CMT-Mia 是一萬五唷 剛剛這邊有跟你說了 回覆「要先完成下注量之後即可提領,因為平台避免有心人士使用套利程式攻擊平台,所以會有一萬五的下注量限制」訊息 被告 刷滿一萬五 才能提領? CMT-Mia 對唷 16時47分 被告 請問這樣會需要多久時間 CMT-Mia 每天群組的下注量大約3000~6000 16時49分 被告 那領的話算是以萬來領取嗎? 16時50分 CMT-Mia 最低是一千 最高五百萬 16時52分 被告 我剛剛有詢問客服 可是客服都沒理我 請問是今天沒有上班嗎? 16時57分 CMT-Mia 你要稍等一下 他訊息可能比較多 被告 了解 4月7日週四 13時11分 被告 Mia你好 請問提領是我網頁那邊申請之後跟客服告知我要提領 然後還要給客服我的銀行帳號的意思嗎? 13時25分 CMT-Mia 他請你怎麼做你就照著他的流程就OK 13時26分 被告 當時沒懂他說的意思 13時27分 我之前有一筆還不知道要下注量15000 所以申請一筆了 後面下注量夠 但不小心多按了 這樣會不給領嗎? 17時15分 CMT-Mia 那妳可以請他全部重新取消 然後再申請一次 17時16分 被告 有 不過後面我有接我想重新申請 17時17分 她好像太忙忘記了 17時30分 CMT-Mia 好喔 21時43分 哈囉哈囉,看你加入群組也一陣子 了,目前有沒有什麼問題呀?對活動有興趣嗎? 21時59分 被告 目前還可以唷 對活動蠻有興趣的 不過還在存本金哈哈 22時1分 CMT-Mia 了解 大概存到多少了 4月8日週五 12時11分 被告 目前還沒很多 12時56分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客服已讀不回是會幫處理還是沒有 12時57分 謝謝 19時8分 CMT-Mia 幫你問問看 19時55分 被告 謝謝 4月10日週日 10時15分 mia你好 我要申請提領 我有跟客服說了 謝謝 4月11日週一 17時32分 CMT-Mia 好喔 被告 謝謝 4月13日週三 20時39分 Mia你好 請問我申請提領需要多久才會入帳 20時40分 CMT-Mia 主要都是要看平台那邊的情況喔 我這邊只能幫你們注意而已 不是我可以決定的 20時41分 被告 因為我提領一段時間了 可是還沒有入帳 20時48分 可以麻煩mia在幫我注意一下嗎 謝謝 CMT-Mia 好 20時49分 被告 謝謝你 麻煩你了 5月4日週三 15時45分 CMT-Mia 目前都還OK嗎,加入了一個多月了! 16時6分 被告 還ok唷 謝謝mia 16時7分 CMT-Mia OK 5月12日週四 18時30分 被告 Mia我也要到新平台一起賺錢 (貼圖) 想要 18時32分 CMT-Mia http://w1.whps9898.com 請先註冊 然後截圖你現在的餘額 被告 好 18時35分 (圖片) 顯示被告現在餘額為1萬6,223元 我把金額都轉到電子錢包了 18時36分 CMT-Mia 並且提供新平台的帳號 被告 qaz942003 18時38分 CMT-Mia 那對我們之後要進行的活動或有興趣嗎 被告 會 哈哈所以一直在存本金 18時39分 CMT-Mia 可以想辦法準備本金看看呀 慢慢存的這樣如果真的有想參加的畫 有想參加的活動 還沒有存到 不就又要放棄機會了 被告 因為目前剛被隔離結束沒多久 所以資金不是很足夠 18時40分 上班也很累 所以有時沒跟到覺得很可惜 18時43分 CMT-Mia 可以試著準備看看呀 有很多方法都可以準備到本金 而且參加完半小時內就領的到錢了 被告 好 最近會嘗試想想該怎麼準備 5月14日週六 12時11分 CMT-Mia 有在準備嗎 17時3分 被告 有 不過最近有點忙 17時14分 CMT-Mia 好喔 17時40分 被告 謝謝mia提醒 18時40分 Mia你好 請問提款會需要多久 有需要跟客服說一下嗎? 謝謝 5月18日週三 16時26分 CMT-Mia 哈囉哈囉 16時42分 被告 嗨姐姐 怎麼了 19時42分 CMT-Mia 沒事了 19時56分 被告 好唷 20時37分 CMT-Mia 那個~~ 不知道你有沒有興趣賺額外的錢 20時38分 被告 姐姐怎麼說哈哈哈 如果可以賺錢一定好的呀 CMT-Mia 就是因為目前平台儲值系統常常在維護,現在開單最低要一萬才能夠開單,但是新人加入不可能直接從一萬開始 所以我會請他們匯款給你,你幫我累積到1萬我開單給你入款至平台帳戶內 我給你抽取10%的費用 20時39分 被告 我理解一下內容哈哈哈。等等我 20時40分 姐姐會教我怎麼操作嗎? CMT-Mia 會 你有使用網銀嗎~ 被告 有 CMT-Mia 我們會先請要參加的人 將錢匯款至你的帳號 然後累積到一個程度之後 在請你會款到平台內 20時41分 被告 好 CMT-Mia 然後讓你賺取10%的獲利 被告 一萬塊10%嗎? CMT-Mia 那你願意配合的話 那在請你提供一下你的網銀帳號跟銀行代號 對唷 等於一萬塊可以賺1000元 回覆「一萬塊10%嗎?」訊息 被告 會需要手續費匯到平台嗎 20時42分 還是哪家都可以 了解 回覆「對唷 等於一萬塊可以賺1000元」訊息 CMT-Mia 手續費這個部份我們會承擔~ 不用擔心 被告 好 CMT-Mia 你的網銀哪家轉帳上限較高呢~ 20時43分 或是你有哪家網銀可以坐使用 被告 國泰 CMT-Mia OK 那我待會會把我們的人員的LINE傳給你 再麻煩你跟她聯絡一下 20時44分 被告 好 CMT-Mia OK 被告 姐姐帳號是給等等哪人員還是給你 20時47分 CMT-Mia 給人員就可以 被告 好 20時54分 CMT-Mia movie08899 這邊 在請家她一下 20時55分 被告 好 姐姐我要跟他說什麼? 20時58分 CMT-Mia 剛她說 你是幫忙的人員 這樣就OK了 被告 好 ㈥後於5月18日20時56分,被告即開始與「虎爺」對話,「虎爺 」先陸續傳送「如果有人匯款」、「我會傳交易明細給你」 、「請你查收」,被告即回覆「凌晨也會嗎」,「虎爺」回 覆「不會」、「基本上都是早上跟下午晚上」,被告復告以 「早上通常幾點會比較有人匯款」、「因為我是早上上班」 、「中午下班」、「中午那邊比較能看到手機」,嗣「虎爺 」陸續指示被告轉匯款項。 ㈦上述對話紀錄有被告提出之彩色翻拍截圖附卷可稽(見原審 卷第203-222頁),形式上與臉書Messenger、LINE之聊天頁 面相符,並無任何偽造、變造之痕跡,是其所提出之上開對 話紀錄內容堪信為真實。 ㈧觀察上開對話紀錄顯示之內容,被告於上開對話中自述:早 上上班、中午比較能看到手機等語,及其最早按指示匯款時 間為11時21分,「虎爺」曾於0時10分聯繫被告,被告於11 時53分回覆,「虎爺」傳訊「明天你大約幾點有空呢」,被 告回覆「12點過後」等情(原審卷第213、218-219頁),可 見被告仍正常從事早餐店店員之正職工作,核與被告於警詢 、偵查、本院審理時所述因兼職工作而提供系爭帳戶予「虎 爺」等情節一致,足徵被告辯稱其係因兼職工作而提供系爭 帳戶予「虎爺」,並依其指示匯出款項等語,並非虛偽,可 以採信。  ㈨再者,細繹其等之對話內容,「CMT-Mia」等人係利用被告急 於賺錢之心理,以須投單下注達1萬5,000元之方式,及給予 確有獲利之錯誤訊息取信被告,從而自被告處獲取被告資金 不足,有賺取投資資金需求之訊息,並利用前述訊息及被告 對其之信賴,使被告對上述「幫忙累積投單金額」之兼職工 作信以為真,且「CMT-Mia」向被告說明之工作內容,及「 虎爺」指示被告匯出款項之用語,均與先前取信被告之投資 事項有關,並未涉及詐欺集團,倘被告知悉或可預見「CMT- Mia」、「虎爺」為詐欺集團成員,是否會於當日即將身分 證、系爭帳戶帳號等重要之個人資料提供予「CMT-Mia」、 「虎爺」,實非無疑。 ㈩且邇來因詐欺集團猖獗,各類型的詐騙案實已成為我國目前 最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之一,政府為打擊犯罪,避免民眾財 產之嚴重損失,亦不斷宣導提醒注意,除呼籲民眾勿因一時 貪念、不察,為詐欺集團所乘,匯入款項予不明人士外,亦 勸諭民眾勿貪圖小利,出賣(租)帳戶、電話門號與詐欺集 團使用,成為詐欺集團幫兇,是以有償方式取得人頭帳戶愈 趨困難,詐欺集團成員為取得人頭帳戶,轉以詐騙方式取得 ,欺罔方式千變萬化,手法不斷推陳出新,若一般人會因詐 欺集團成員言詞相誘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 融帳戶之持有人亦有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並交付帳戶資訊 之情形,自不能以吾等客觀合理之智識經驗為基準,遽而推 論被告必具相同警覺程度,而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 」。 本案依上述「訊息派送王」告知之所花時間少工作時間彈性 、可當副業不影響正常工作之訊息,及「CMT-Mia」告知之 平台儲值系統常維護,現在最低要1萬才能夠開單,新人加 入不可能直接從1萬開始故請新人匯款至被告帳戶,累積到1 萬開單讓被告入款至平台帳戶內等,並綜合被告加入該群組 時,無法輕易完成最低下注量1萬5000元,且其自行進入投 資平台系統時,系統亦時常顯示維護或故障等節,確實容易 讓一般人誤認為是合法之代匯投資資金。 而被告於案發時雖已滿28歲,然由其偵查中自述現職為早餐 店員工,曾從事超商、速食店、火鍋店店員等語(原審卷第 224頁),以被告工作經歷,其為增加收入尋找兼職工作, 未深思熟慮,因而聽信詐欺集團成員「CMT-Mia」前揭所述 工作內容,誤以為此種工作是為新人累積下注量之手段,致 未察覺有何異常之處,衡情非無可能,此由被告於111年5月 18日提供系爭帳戶資料前,依卷附系爭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原審卷第23-27頁)顯示,在同年5月8日時,轉帳支付車貸2 ,556元後,存款餘額仍有2,597元,至其交付帳戶資訊後至 同年6月13日,匯出告訴張昱仁所匯入3,000元之期間,被告 仍使用系爭帳戶,於同年6月6日轉帳支付車貸2,556元,顯 見被告當時並未意識到是詐欺集團欲利用系爭帳戶,亦未預 見系爭帳戶有被凍結之風險,而仍正常使用系爭帳戶。 復由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以行動電話或通訊軟體相互聯繫時 ,通常使用匿名,且於通話或文字聯繫完畢後刪除相關紀錄 ,不會保留與集團成員間之文字對話內容,以避免有部分集 團成員遭警查獲,連帶其他成員併同遭警方追查,被告於發 現系爭帳戶遭凍結警示後,主動前往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泰和派出所報案,並提供其與「CMT-Mia」、「虎爺」間LIN E對話紀錄,未有刪除、掩飾或隱匿LINE文字對話內容,完 整保留與「CMT-Mia」、「虎爺」之LINE對話紀錄,並於案 發後將該等對話內容提供予檢警,揭露其與該人之對話內容 ,此與詐欺被集團成員會將彼此間聯繫紀錄刪除,或掩飾、 隱匿集團成員間之關係、對話內容及聯繫過程之常情不符, 則被告與「CMT-Mia」、「虎爺」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 ,是否有犯意聯絡,確有疑義。 從而,本案依前揭被告與「CMT-Mia」、「虎爺」之聯繫經過 ,可認被告自始至終應認所徵工作為不影響正常工作之兼職 ,其當時應係確信提供系爭帳戶資料及代為匯出系爭帳戶內 款項是工作內容所必須,誤信求職陷阱而陷於錯誤,致系爭 帳戶遭詐欺集團不法使用,自己並遭詐欺集團利用代為匯出 帳戶內詐欺款項,被告或有疏失不夠警覺之處,然此僅足認 定被告輕信他人,尚難逕認被告於提供系爭帳戶資料及受指 示匯出告訴人匯入款項時,主觀上對於系爭帳戶資料將遭持 以作為詐欺取財不法用途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金流等 情,確已明知或可得而知,遽論被告有加重詐欺取財、一般 洗錢之認知及故意。 又公訴人雖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684號 起訴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93號刑事簡易判 決為據,即依上開起訴書及判決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即上述 前案之犯罪事實),為被告於前案中所坦認不諱,惟觀諸前 案偵查筆錄、準備程序筆錄所載,被告於前案歷次偵查時均 表示否認犯行,於前案準備程序中,一開始亦表明否認犯行 ,後於被告與前案被害人調解成立後,經受命法官問告訴人 及公訴人:是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等語,經告訴人及公訴人 均同意後,始由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原審卷第226、229、233頁),堪認被告係為求緩刑 始為自白,則其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自應更加審慎調查, 惟前引公訴意旨所提出之其他證據,或在證明個別告訴人受 害之經過及情節,或僅呈現被告系爭帳戶經匯入款項,及其 前開按指示進行匯出之指定帳戶之事實等情,均不能證明被 告在主觀上確有參與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認知及故意。 承上說明,被告是否具有向告訴人為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 行之故意,尚有可疑,其上開辯解尚非無據,應可採信,因 認無從對被告以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責相繩。  至辯護人雖另認被告本案經檢察官起訴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犯行,與前案(被告提供 與本案同一帳戶,並依「虎爺」指示匯出被害人施奕如匯入 之款項,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393號判決判處罪刑) 係同一犯行,為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前案既經判決 確定,則本案應諭知免訴判決等語。惟查,本案被害人為張 ○○、林○○、邱○○,而前案被害人為施奕如,足見本案與前案 之被害人全然不同,犯罪事實可以明確區分,況本案既經判 決無罪,自與前案無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存在,是 辯護人此部分辯護意旨尚不足採,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僅能證明告訴人確 有遭人詐騙之客觀事實,然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主觀上具有加 重詐欺、洗錢之故意。而公訴人所舉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 ,既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而使本院達到不致有所懷 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經核原判決對於不能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加重詐欺取財、 洗錢犯行,業已詳為調查審酌,並說明認定所憑之理由,且 無違於證據法則,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 八、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查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已年滿28歲, 其學歷為大學畢業,其自陳從高三就出社會了,曾從事飲料 店、火鍋店、麥當勞速食店跟寶成針車工廠等工作,足認被 告於本案行為時,已有相當之生活、工作經驗,並非智識程 度低下或毫無社會、工作經驗之人,對於上情自難諉為不知 。另被告自陳伊在寶成針車工作時,平均月薪約為2萬元, 月工作天數為21或22天,因為很累,打字的工作就沒有理會 了等語(見原審卷第234頁),則依照被告以往的工作經驗 ,當知正常的工作必須付出相當的時間及勞力,且其在寶成 針車整日辛勞工作,收入每日僅約1千元,然按照「虎爺」 指示每次轉帳1萬元就可輕鬆賺取1千元,所付出之時間及勞 力,與前述收入相比,明顯不合理,被告自能預見「虎爺」 所指示之輕鬆暴利工作,具有違法疑慮。原審判決認被告誤 認該兼職工作為「合法」之代匯投資等語,恐忽略市面上並 無「合法」之代匯投資工作,且該工作之暴利模式已經顯露 其違法本質,被告推稱係誤認等語,僅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㈡原審判決稱:被告完整保留伊與「CMT-Mia」、「虎爺」 之 LINE對話紀錄並提供檢警,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會彼此刪 除聯繫紀錄等情不符。然查,被告於另案供稱:伊曾與「訊 息派送王」、「工作派送」、「CMT-Mia」、「虎爺」等4人 聯絡,伊無法提供上述第2個人(即「工作派送」)的LINE 對話紀錄等語(見原審卷第224、225頁),足認被告並未提 供其與詐欺集圑成員之全部對話紀錄,則原審判決之推論恐 有誤會。又被告與「工作派送」間商定以套好的對話紀錄作 為將來取信於司法機關之用,則被告提供對話紀錄予檢警之 行為,恐難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依據。㈢又被告與「訊息 派送王」、「工作派送」、「CMT-Mia」、「虎爺」均未曾 見面,也不知渠等真實姓名、聯絡資訊,更不清楚對方到底 是在做什麼的(見原審卷第228頁),在無信賴關係可言之 情形下,僅憑通訊軟體指示就提供帳戶資料,並為後續匯款 行為,被告的主觀認知及行為實屬異常,其對於所收受、匯 出之款項來自於不法所得乙情,當已有預見,卻猶執意提供 帳戶及依指示匯款,主觀上已具備容任不法犯罪結果發生之 不確定故意。㈣衡以現今詐欺集團分工細細膩、行事謹慎, 被害人遭詐騙後匯入指定帳戶之款項在未經提領而實際由詐 欺集團取得前,隨時處於遭帳戶所有人私自提領,或因掛失 、報案致使帳戶凍結之風險,是詐欺集圑絕無可能指示被害 人將款項任意匯入其等無法確切掌控之金融帳戶,且詐欺集 團指派轉匯贓款之人,乃係取得詐欺犯罪所得之重要關鍵, 關乎整體犯罪計畫之成敗,倘詐欺集團隨意利用不知情之人 轉匯贓款,實難防免該人於發覺可能遭利用從事違法情事, 為求自保而向檢警或銀行人員舉發,導致詐欺計畫功敗垂成 ,甚或因無犯意聯絡之帳戶使用人不受詐欺集團成員指揮而 將匯入帳戶之款項據為己有,而無從獲取詐欺贓款,故詐欺 集團斷無可能指示對詐編行為毫無所悉者擔任轉匯詐欺贓款 之人。而查本案被告依照「CMT-Mia」、「虎爺」等指示共 收取17萬6千元,逐次轉出共12萬1790元,倘若被告與「CMT -Mia」、「虎爺」等未具有一定程度之犯意聯絡與信任關係 ,「CMT-Mia」、「虎爺」等斷無任憑被告自行收取及轉匯 金額非少之款項,徒增款項遭被告侵吞之風險,甚或是被告 發覺異狀而隨時可能報警,使犯罪計畫功虧一簣,益足徵被 告主觀上對於受指示轉匯之款項,可能係詐欺取財犯行之不 法犯罪所得乙情,應已有所預見,並就本案詐欺取財、洗錢 之犯行扮演關鍵角色。又依其等Line對話紀錄所示,佐以被 告提供帳戶、核對匯入款項、轉匯至數個不同帳戶等過程以 觀,可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顯有逃避偵查機關追查之目的, 方會透過此等迂迴且難以事後追查之方式蒐集帳戶、匯入匯 出款項,且與前述現今社會中常見詐欺集團使用他人金融帳 戶作為人頭帳戶,並利用「車手」轉匯帳戶款項用以遂行詐 欺、洗錢犯罪之情況相符,而被告猶配合之,其縱未明確知 悉所為涉及詐欺、洗錢之犯行,而無與本案詐欺集團遂行詐 欺取財、洗錢犯行之確信,然其於本案所為有多種跡象均與 常情相違之情狀下,仍提供帳戶、轉匯款項,可認被告依指 示轉匯之款項,乃係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被害人而來之犯罪所 得乙情,並未逸脫被告預見之範圍,其主觀上對於依本案詐 欺集團指示轉匯款項,極可能係他人之不法所得,及其提供 帳戶、轉匯款項之行為,恐有為他人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所在之虞等節,確實已有預見。被告按照本案詐欺集團指示 而參與本案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心態上顯係對其行為成 為本案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之一環而促成犯罪既遂之結果予以 容任,而無違其本意,是被告縱無積極使前開犯罪發生之意 欲,仍有縱使提供帳戶給本案詐欺集團作為詐欺使用,及依 指示轉匯詐欺犯罪所得,並因此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亦容任使之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被告顯有與本案詐欺集 團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請求將原判決撤銷, 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惟查:  ㈠被告縱然有一定之學識、工作及社會經驗,且詐欺集團所提 供之報酬亦有不相當之處,但在上開詐騙集團精心設計長達 一個餘月,利用被告急於賺錢之心理,以須投單下注達1萬5 ,000元之方式,及給予確有獲利之錯誤訊息取信被告,從而 自被告處獲取被告資金不足,有賺取投資資金需求之訊息, 並利用前述訊息及被告對其之信賴,使被告對上述「幫忙累 積投單金額」之兼職工作信以為真,且「CMT-Mia」向被告 說明之工作內容,及「虎爺」指示被告匯出款項之用語,均 與先前取信被告之投資事項有關,已如前述。是以被告未深 思熟慮,因而聽信詐欺集團成員「CMT-Mia」等人前揭所述 工作內容,誤以為此種工作是為新人累積下注量之手段,致 未察覺有何異常之處,衡情實非無可能;又衡以一般提供人 頭帳戶者,如其主觀上對於帳戶可能遭詐欺集團所用之情已 可預見,仍不以為意而提供予他人之情況,為免因常用帳戶 遭警示而影響自身金融活動,多係以罕用之金融機構帳戶提 供予詐欺集團,然本案被告卻係提供詐欺集團其日常生活中 常用之金融機構帳戶,亦堪佐證被告主觀上應未預見其帳戶 可能遭詐欺集團所用。再本案被告僅提供系爭帳戶之帳號, 而在現今社會交易上,由帳戶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各類情形下 告知自己金融帳戶之帳號,實屬常見,詐欺集團成員並非要 求被告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較為機密之資 訊或物品,則被告就僅提供系爭帳戶之帳號一事之警覺性較 低,亦合於常情。基上所述,尚難認被告上開行為,主觀上 有何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㈡再被告於發現系爭帳戶遭凍結警示後,主動前往彰化縣警察 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報案,並提供其與「CMT-Mia」、「 虎爺」間LINE對話紀錄,未有刪除、掩飾或隱匿LINE文字對 話內容,完整保留與「CMT-Mia」、「虎爺」之LINE對話紀 錄,並於案發後將該等對話內容提供予檢警,已如前述,堪 認其心懷坦蕩,未有掩飾、隱匿證據之作為。又被告於原審 審理時業已提出其與「訊息派送王」之Messenger對話紀錄 (見原審卷第203頁),觀諸其等對話內容,「訊息派送王 」要求被告提供LINE ID並檢視隱私設定,表示已加入被告 為好友,「CMT-Mia」旋即開始與被告互相傳送訊息,可見 「訊息派送王」僅係一開始介紹被告加入「CMT-Mia」投資 平台而已,於判斷被告使否構成上開罪名尚非屬關鍵,且尚 難認被告有何隱匿證據之舉。 ㈢上訴意旨雖認「CMT-Mia」、「虎爺」等人對於被告若無信賴 關係,焉有可能將數量非少之金額轉入系爭帳戶內?然由上 開被告與「CMT-Mia」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自111年3月27 日開始「CMT-Mia」聯繫以來,經過一個餘月後,才於同年5 月18日開口向被告提及幫忙累積投單金額以獲取報酬之工作 ,確認被告上鉤後才轉介給「虎爺」,顯見「CMT-Mia」等 人係確認被告已誤信其等說詞後,才開始利用系爭帳戶行詐 ,況此部分乃屬詐欺集團自身所願承受風險之問題,尚難依 此遽認被告確有參與該詐欺集團而從事詐欺及洗錢之犯意。     ㈣綜上,本件既難以認定被告在主觀上確有詐欺取財或洗錢之 犯意,即無從逕認其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何共同犯罪之 意思聯絡,揆諸首揭說明,即不能遽論以加重詐欺取財或洗 錢之共同正犯。檢察官仍執前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其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士富提起上訴,檢察官 王元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紀 佳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且除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之事項外,不得上訴。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錄法條: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 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轉出時間 轉出金額 1 張○○ 111年5月24日 16時54分 1000元 111年5月26日 16時44分 3290元 111年5月25日 19時13分 1000元 111年5月25日 21時29分 1000元 2 林○○ 111年6月11日 19時32分 1萬元 111年6月12日 12時58分 5萬元 3 邱○○ 111年6月12日 17時23分 1萬元 111年6月12日 18時43分 2萬元 111年6月12日 20時25分 1萬元 111年6月13日 17時22分 4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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