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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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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杜○栩 (地址詳卷) 被 告 吳昱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058號妨害秩序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且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度上訴字第3058號被告吳昱祥被訴妨害秩序 案件,已於民國113年1月9日上午10時52分許辯論終結,此 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並有當日法院開庭狀況顯示資料 可佐,惟原告於該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當日上午11時25分許 ,始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上收狀時間為證,是原告於該案第二審辯論終結 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律之規定,原告起訴 程序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至於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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