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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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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歐玉女 被 告 李育賢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55 7號),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557號被告李育賢違反洗錢防制 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8分辯論 終結,並於同年2月22日宣判,有本院審判筆錄、宣判筆錄 及法庭開庭狀況顯示表在卷可憑。而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係於同年0月00日下午16時10分提出於本院,有 本院蓋於原告之民事起訴狀之收狀章戳可憑。則原告係於本 案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終結後,始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又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第502 條第1 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兼受命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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