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4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陳宏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被 告 李禹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被告因不服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106號,中華民國(下 同)112年11月15日之有罪判決(主文:李禹芳共同犯洗錢防制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提起上訴 ,但於本院刑事審理期間,被告又於113年2月20日撤回上訴,故 該一審刑事判決已經確定。茲查本院僅剩下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