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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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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王采羚 黃莉里 宋芝羽 被 告 李世竹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8 號(113年度附民字第56號 )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上 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22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賴妙雲 書記官 黃湘玲 通 譯 張靖敏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王采羚 黃莉里 宋芝羽 被 告 李世竹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王采羚新臺幣(下同)3 萬5 仟元,並 自民國113 年3 月15日起每月15日前給付2,500 元(以 匯款方式匯入王采羚之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戶名:王麗娟),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給 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黃莉里10萬元,並自民國113 年3 月15 日起每月15日前給付2,500 元(以匯款方式匯入黃莉里 元大銀行府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戶名:黃莉里),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給付,視 為全部到期。 三、被告願給付原告宋芝羽20萬元,並自民國113 年3 月15 日起每月15日前給付2,500 元(以匯款方式匯入宋芝羽 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戶名 :宋芝羽),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 部到期。 四、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宋芝羽 王采羚 黃莉里 被 告 李世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黃湘玲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湘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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