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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年度重上字第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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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李玉鵬(兼李鍾蘭芳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上 訴 人 李玉崑 李玉珠 李玉龍 李意蓮 李玉珍 達許淑貞 達興民 王統正 索承孝 陳志強 繆淑華 追加之訴 被 告 繆陳麗子 繆自強 繆自昌 繆自堅 上1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陳佳伶律師 被上訴人即 國防部軍備局 追加之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代理人 吳映辰律師 李怡昕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 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 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強制換頁==========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欄 編號 占用人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占用人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2 達許淑貞等2人 ⑵預為請求自107年12月7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2 達許淑貞等2人 ⑵預為請求自108年2月15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3 王統正 ⑵預為請求自107年12月7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3 王統正 ⑵預為請求自108年2月26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4 索承孝 ⑵預為請求自107年12月7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4 索承孝 ⑵預為請求自108年3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5 陳志強 ⑵預為請求自107年12月7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5 陳志強 ⑵預為請求自108年2月16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6 繆陳麗子等5人 ⑵預為請求自107年12月7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6 繆陳麗子等5人 ⑵預為請求自108年2月15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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