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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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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號 上 訴 人 林清財 訴訟代理人 李大偉律師 備位被告 黃志耀 李美理 朱憶柔 0000000000000000 被上訴人 郭文鋒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彭佳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林清財對 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號判決聲 請補充判決,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備位被告李美理、黃志耀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 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 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 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民事訴訟法 第233條第1項、第8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 院於111年5月18日宣示判決在案,惟就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 用漏未於主文第6項記載,爰依聲請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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