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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返還定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年度重上字第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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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炫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鴻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主舜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等事件, 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 1056元;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依法提出委 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又本件上 訴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1056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爰 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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