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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年度重上字第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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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劉年來 法定代理人 劉秋漢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泓翰律師 被上訴人 賴炳煌 王正源 林慧柔 林寬柔 陳惠玉(即張添新之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張浩翔(即張添新之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張詠嵐(即張添新之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茲因被上訴人於準備程 序終結後,具狀陳報證人陳麗文年籍並聲請傳喚證人,事實尚有 未臻明確,仍有應行調查之處,茲裁定本件再開辯論及續行準備 程序,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於本院第35法庭行準 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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