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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返還股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上字第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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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02號 上 訴 人即 追加反訴被告 鄭智元 指定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路00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吳孟桓律師 林石猛律師 被上訴人 鄭友婷 鄭伊伶 被上訴人即 追加反訴原告 鄭鈞鴻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吳尚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東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等事件,因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請求反訴 部分,關於請求返還之現金股利範圍及給付年度112年現金股利 之利息起算日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 行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13年4月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 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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