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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上易字第2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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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洪家逸 被 上訴 人 鍾茹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1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上訴人頻繁移監,致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未能合法 送達上訴人,為保障上訴人之訴訟權,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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