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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訴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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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被 告 蔡士豪 陳偉銘 黃威勝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勇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6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 論終結,茲因被告蔡士豪業於民國113年2月1日入監執行,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 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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