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重上字第5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50號 抗 告 人 楊迪嵐 楊士峰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陳佳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 12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撤銷。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7萬7677元。 三、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 費新臺幣3萬8328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 事人應受拘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5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萬3160元,乘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之7層樓建物即冠中○○大樓(下稱系爭大樓)頂樓平台增建部分建物占用之面積274.6平方公尺,再除以系爭大樓之樓層數7樓,即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萬7677元(計算式:63,160元×274.6÷7=2,477,6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此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以112年度抗字第91號裁定確定在案。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於113年1月12日所為原裁定,核定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734萬3736元,即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本院自為撤銷,並重為核定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47萬7677元。是本件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8328元,未據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3萬8328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