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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重上字第9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94號 抗 告 人 趙翔(兼趙張繁之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視同抗告人 趙秋虹(兼趙張繁之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趙擎天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94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人 如未繳納裁判費,經抗告法院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 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及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 1項均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不服 本院民國112年10月12日112年度重上字第94號撤銷訴訟救助 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13年 1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 費,該裁定業於同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 第367頁)。惟抗告人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答詢表可佐, 依上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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