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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金簡易字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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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易字第91號 原 告 柯明忠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葉寶鳳 被 告 張秀惠 0000000000000000 鄭宇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黃冠宇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2 3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於第二審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是本件應適用簡易程 序之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二、原告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萬元,及加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見附民卷第5頁),嗣於本院言 詞辯論期日更正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25萬元,及自民國 113年1月24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下稱25萬元本息)(見 本院卷第173、174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相符,自為法之所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秀惠因需錢孔急,於110年3月8日後某日 ,加入LINE暱稱「愛雯雯」之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下稱 本案詐欺集團),除將其設於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提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外, 並擔任車手,依指示提領被害人遭詐欺後匯至系爭帳戶內贓 款,再將之交付收水者。另被告鄭宇智、黃冠宇則分別於11 0年2、3月間某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向車手收取詐 欺贓款之收水工作。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騙 方式,對伊施用詐術,致伊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將如附表所示金額,匯入系爭帳戶內,再由鄭宇智、黃冠 宇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提領包括伊匯入款項在內之金額,   致伊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連帶 給付25萬元本息之判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參以張秀惠 上開行為,業經刑事庭判處詐欺取財罪刑在案,亦有本院11 2年度金上訴字第1877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926號 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44頁、第161、162頁) ,並據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卷(含刑事一、二審、警偵卷) 查閱屬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準此,原告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5萬元本息,應屬有據。 ㈡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 5萬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 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予 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附表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原告使用,佯稱係其友人,缺錢周轉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3月9日上午10時17分匯款15萬元 ②同日下午2時2分匯款10萬元 ①110年3月9日中午12時47分 ②同日中午12時57分 ③同日中午12時58分  ④同日下午3時54分 ⑤同日下午3時55分 ⑥同日下午3時55分 ①30萬3,000元 ②2萬元 ③1萬9,000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共計40萬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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