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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上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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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王智富 住○○市○○區○○路000號2樓之4 0000000000000000 被上訴人 李亦騏 蘇彥 呂淑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 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當事人提起上訴, 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繳者,縱經當事 人聲請訴訟救助,該補費裁定不因此而失其效力,裁定所定 補繳裁判費之期間,亦不因此停止進行。倘係上訴人在第二 審程序聲請訴訟救助,經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第 二審法院得不待該駁回之裁定確定,即以上訴人未繳納裁判 費為由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 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63頁)。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於同 年1月11日以113年度聲字第9號裁定駁回聲請,有該駁回裁 定在卷可佐。而上訴人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依上開說明, 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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