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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確認合作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上字第2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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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古城新生投資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方嘉裕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被上訴人 杰哥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塗美珠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作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11月8日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2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審判長得定命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 款、第2項、第441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2月5日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僅表 明上訴理由請容後補陳(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復於113年 1月16日通知補正,然其迄未表明上訴理由,故依上開規定 命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如上訴人逾期未提出,本院將終結準備程序並定期進行言 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 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 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 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 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 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 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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