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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再易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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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1號 再審原告 吳岱融 住○○市○區○○街0段00巷0弄0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 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本院112年度消 上易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向本院補繳再 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1項定有明文。是繳納再審裁判費,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收之再審 裁判費為2萬0,805元,茲依前揭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 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高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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