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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家上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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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甲○○ 住苗栗縣○○市○○街00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12月21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 理 由 一、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者,應以上訴狀表 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即「上訴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上訴狀 之記載不合法定程式,即為上訴不合法,經法院定期間命補 正而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該不合法之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記載上訴聲明,其上訴不合程 式,故依上述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 出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迄未表明上訴理由,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 4款、第2項、第441條之1第1項,命上訴人併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 所示。如上訴人逾期未提出,本院將終結準備程序並定期進 行言詞辯論。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 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 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 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 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 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 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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