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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抗字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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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70號 抗 告 人 李坤鎔 相 對 人 林家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命債權人限期起訴聲明異議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18號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 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 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同法第495條 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12年11月3日原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1 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雖抗告人 對抗告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4 號裁定駁回在案。爰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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