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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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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黃代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振程間再審事件(本院113年度再易字 第9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對本院112年度上字第74號民事判決,提 起再審,陳賢慧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 條第1項第2款固有明文。惟查,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上字 第74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由本院以113年度再易字 第9號受理在案,經調取該案卷宗,陳賢慧法官並非該案合 議庭成員,聲請人聲請迴避,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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