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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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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法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蔣鴻良等間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12年 度聲字第234號),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項第1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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