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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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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李坤鎔 相 對 人 林家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抗告事件(本院民國113年度 抗字第7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所 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又當 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請求訴訟救助,依同法第109 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而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僅專就聲 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 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 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供本院得 以即時調查,以資釋明其有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 ,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則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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