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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重家上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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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衛玉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衛玉琦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第一審判決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者,應以上訴狀表 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上訴狀之記載不合法定程式 ,即為上訴不合法,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第 二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該不合法之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並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家事上訴狀,僅表明「原判決廢棄」,並未 表明「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見本院卷第 5頁),其上訴不合程式,故依上述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 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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