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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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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89年度再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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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九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保證責任台中市第六信用合作          社)    法定代理人 邱錦德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黃芳薇即黃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黃祝」之記載,應更正 為「被上訴人黃芳薇(即黃祝)」。 理 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 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黃祝,已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改名為黃芳薇,有 聲請人即上訴人提出之戶籍謄本一件可稽,本院上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 人黃祝」之記載,有顯然錯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B2        法 官 林松虎 ~B3        法 官 簡清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正。 ~B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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