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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2

確認界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89年度再更㈠字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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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更㈠字第三三號    再審原告 丙○○    再審被告 甲○○    再審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 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 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提起第三審 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曾謀貴 ~B3        法 官 蔡王金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         書記官 林彩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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