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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9

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89年度家上字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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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一○六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佩韻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並 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曾謀貴 ~B3        法 官 陳成泉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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