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2
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89年度家上字第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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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一四五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第審判決,提起上訴,
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肆佰伍拾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二審應徵裁判費陸萬柒仟伍
佰元,雖上訴人提起上訴時請求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已經本院以八十九年
聲字第二四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自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曾謀貴
~B3 法 官 蔡王金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林彩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