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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0

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89年度重上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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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四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張琯溪公、張五顯公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張俊宏    被 上訴 人  戊○○    被 上訴 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上訴 人  壬○○    被 上訴 人  庚○○    被 上訴 人  辛○○    被 上訴 人  張朝鎰    被 上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上訴 人  癸○○ 右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楚汝聰 ~B2        法 官 陳蘇宗 ~B3        法 官 鄭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林明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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