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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字第987號

裁判書全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98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李文宏 上列抗告人與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抗告人不 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31日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 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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