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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請停止執行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地停字第1號

裁判書全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地停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陳益杰 現於臺中市○○區○○路0號(現於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法務部矯正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113年度地停字第1號裁定不服提起 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 項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温文昌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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