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六小字第33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字第339號 113年度六小字第48號 原 告 陳世一 訴訟代理人 吳惠萍 被 告 李江月西 訴訟代理人 陳靖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六小字第339號、113年度六小字第48號,應合併辯 論合併裁判,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行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 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受理如主文所示之案件,其當事人相同,且係基 於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法律關係,本得以一訴主張之,原告 卻分別起訴,是依上開法條規定意旨及訴訟經濟原則,自應 一併辯論及裁判,並訂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行言詞 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