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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TLEV 112年度六小字第3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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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3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聖迪亞哥(BALADO YRIZAR SANTIAGO ALFONSO)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1,618元,及其中新台幣79,552元自民國 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確定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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