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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返還借款

TLEV 112年度六小字第4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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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42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鄭明和 張永逸 被 告 詹子萱即許尹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72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8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 ,另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 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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