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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六簡字第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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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47號 原 告 振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廣漢 代 理 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逸昇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件被告沈諒宏,已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死亡,有其個人 基本資料表可參。故原告應提出沈諒宏之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以樹狀圖方式呈現,並應記載各繼承人正確姓名 等),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並 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資料。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因此原告應聲明沈諒宏之繼承人或其它得 為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利訴訟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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