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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六簡字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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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412號 原 告 張雅婷 被 告 黃韋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追加請求車損(起 訴時原主張車輛修復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81,681元,現 追加為88,500元),故裁定再開辯論,原訂民國113年3月11 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二、訂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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